更新时间2018-12-06 19:29:57
被告人罗某,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彭某,男,1996年2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明某,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月,被告人罗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傅某发生矛盾,于是邀约彭某,明某共同对傅某伤害,并购买了两把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彭某,明某拦住上班回家的傅某对其殴打,罗某持西瓜刀向傅某乱砍,致其左腿,背部多处受伤(轻伤)。事后,被告人彭某的亲友赔偿被害人傅某各种经济损失5500元,被害人傅某表示对彭某予以谅解。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析被告人罗某、彭某和明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彭某分别有哪些量刑情节?
(3)在本案中,被告人明某是否成立累犯?若成立,说明成立的原因;若不成立,分析为什么不成立,并分析应如何处理。
1确定你的题目没有问题?本案是2015年9月16日发生的,何来彭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彭某1996年出生,2009年13周岁,谁敢对其刑事拘留?
2明某缓刑期满不到五年,故意犯罪构成累犯(累犯的量刑情节)。共同犯罪中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从犯(从犯的量刑情节)。
3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犯的量刑情节),构成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
1、罗某为此刑事案主犯,彭某、明某为从犯。
2、罗某组织策划、提供刀具、亲自造成受害人轻伤后果,彭某作为团伙成员参与作案;二人均为累犯,累犯具有从重情节,但要考虑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作用。
3、明某有前科犯罪事实,受到过法院判罪,属于累犯无疑。
这样的案例最好找专业的法学律师帮助解决,避免模棱两可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