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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餐厨垃圾废弃物产生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定协议的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更新时间2018-12-04 04:08:30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餐厨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半年的前十日内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预申报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基本况并取得回执。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垃圾的十日内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预申报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基本况并取得回执。

 

办理餐厨垃圾产生预申报备案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应作为备案的附件。

 

区主管部门应将餐厨垃圾的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及处理,或者将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委托收集、运输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每半年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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