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00:45:59
资产划转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与资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文以109号文的补充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列举的资产划转的几种情形对其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处理作简要分析,供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参考。
一、资产划转的概念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关于企业重组的定义为:“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尽管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范围,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
资产划转与资产调拨不同。资产调拨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主体内部,例如,A公司将产成品由甲仓库调拨到乙仓库,或者从甲分支机构调拨到乙分支机构。资产调拨发生在同一法律主体内部,资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不需要支付对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也明确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划转(过去常被称之为资产无偿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重组形式,通常发生在国有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例如,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同)将其直接控股一家公司的资产(实物或股权)转入到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另一公司,财务处理时,一方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另一方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这种以资本公积作为对价的资产划转,其实是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40号公告将资产划转扩展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居民企业之间,而不仅限于国有企业,文件列举了资产划转的四种形式。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http://www.nbcs.gov.cn/art/2016/12/9/art_9905_119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