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06:56:24
你好;有一个2017年10月21号工商注册公司,2017年11月8号做的税务登记,12月报个税零申报,在税务办理的零申报,忽略了11月的零申报。2018年11月18日通知接受罚款,我觉得应该在2017年通知公司进行补报,或者接受处罚,怎么能到跨一年进行处罚。在我提出异议的时候,税务办事人员告诉我税法没有规定,管理人员必须当时提示,你们自己忽略就要接受处罚。我知道自己有责任,但是税务人员难道没有告知提示责任吗?而且跨年度时你们工作就不应该当年清算吗?我们财务人员都要年底清算,难道你们这么大的职能机构就不需要清理吗?当然新办我们人员没有到位,零申报也应该做个提示,因为我们工作疏忽,税法只对纳税人有要求,对公职人员就没有提示的工作要求吗,法律建筑在公平公正基础上,所以我们提出我个人争议,请你们帮我解答
大多数对于未申报的,在申报期最后两天前都会电话提醒。
对于你所说的问题,没有办法,只能自认倒霉。
关系没有必要搞得太僵,好好沟通,因为这个事儿不值当的。
您可以向税务局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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