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

通用发票开具后,财务凭记账联记账,客户联在送达过程中丢失,现在要冲红作废,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2-01 04:19:04

   这种况应该按照发票遗失的办法进行处理比较妥当,红冲发票的话付出现资料不全的况。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注: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遗失发票不是专票,只到报社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再税局出具证明,然后就可以入帐了作成本费用支出,不用再冲红

上一篇: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劳务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税率是多少?

下一篇: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