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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例解答

更新时间2018-11-30 19:51:41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县委书记梁某信誓旦旦:“不求做大官,但求做大事”,“带领水族人民脱贫就是天大的事”。在实际操作中,他却并没有这样做。该县在建的千万元以上项目有127个,但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只有41个。他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与脱贫攻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高大上”的综合开发项目上了。某镇曾是梁某对口帮扶的乡镇,但他却很少进村,就算去了也只是带着商人看项目,在村委会开个会就走了。上级针对该县委、县政府存在的不聚焦精准脱贫工作、目标发散、力量分散等问题,提出批评并“约法三章”,梁某口头答应却不执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哪些纪律及那些规定,应受到什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这个也就是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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