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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在请事假期间遇外事故死亡,父母应该得到什么补偿,应该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18-11-29 00:05:29

教师在校时,学校是否帮买有遇外保险

学校是否给员工缴纳了意外险,需要向学校了解。如果购买意外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另外单位如果已缴纳社保,依法享受社保相关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教师遇到意外导致死亡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种单位的得到的丧葬费和补偿金。不过补偿确实高,不管在岗不在岗。

得到抚恤金,要看具体原因

这种况和学校无关吧。

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的,但是不会是很多,但是钱再多也换不回来人命的,总结教训是目的。。。。。。

学校没有责任。

不会有太大的责任

应该有抚恤金吧。

学校主要是向死亡职工的家属支付抚恤金

有意外保险只是保险公司赔付。

学校应该补偿的是:

1.死者生前抚养人的补助费至18周岁的部分;

2.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的部分;

3.生活困难补助金;

4.慰问金;

5.其他。


学校主要是向死亡职工的家属支付抚恤金

有意外保险只是保险公司赔付。

学校应该补偿的是:

1.死者生前抚养人的补助费至18周岁的部分;

2.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的部分;

3.生活困难补助金;

4.慰问金;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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