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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办理银行卡需要反洗钱审查

更新时间2018-11-25 06:18:09

 一、银行卡洗钱的一般方式 

 

  银行卡是一种特殊的支付结算工具,洗钱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洗钱,其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资金的放置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洗钱犯罪分子在不被银行业机构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况下,将洗钱犯罪及其收益进入银行系统,以便为处置赃款做准备,通常的操作过程: 

  一是利用假身份证件开立银行卡账户存人赃款。洗钱者利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在多家发卡银行开立多个银行卡账户,将洗钱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分别存入各个银行卡账户之中。在各发卡银行大力推进银行卡业务时,其往往放松对客户身份深入而必要的审查,洗钱犯罪分子得以利用银行卡账户轻而易举地将赃款进入银行系统。 

  二是利用单位银行卡账户存入赃款。利用开设合法的公司,以公司经营为名进行洗钱,是一种常用的洗钱手法。这其中,利用开设公司的单位银行卡存人洗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公司经营收益的名义存入银行卡账户中,然后再从本卡中进行支付结算或转账。这种洗钱方式,由于是先存入资金到银行卡账户,然后再支付结算,一般况下,发卡银行的审查是不严格的。 

  三是用赃款归还银行卡账户透支款。在发卡银行普遍推动贷记卡业务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以洗钱为目的开设的公司或被利用洗钱的企业单位,往往是先在其银行卡账户上进行正常业务经营货款及费用的开支,使银行卡账户上发生透支,然后通过现金还款方式归还银行卡账户所欠的本金利息。在中国,在信用卡免息宽限期内,持卡人还款是普遍受到发卡银行欢迎的,一般不被怀疑,发卡银行希望客户能及时归还透支款。 

  四是在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国家(地区)或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洗钱。受利益驱动,世界上总有一些国家(地区)或银行,对于反洗钱管理较为宽松,而这正为洗钱犯罪分子找到了洗钱的通途。在这里,洗钱者可以直接利用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将赃款存入,然后再以交易为名,利用银行卡账户进行资金的转移。 

  (二)资金的转移阶段。利用银行卡账户存入资金是洗钱的第一步,而转移这些非法所得是其真正的目的。转移的方式一般有四种: 

  一是利用银行卡消费或提取现金。信用卡消费与限额内的提取现金是正常的信用卡业务,而国际卡还可以在国(境)外进行消费或提取现钞,有的洗钱者可通过与商家勾结以虚购商品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二是进行银行卡账户跨行转账。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支付工具在多个银行卡或其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的资金转账,使得这些赃款远离最初的形成地与存款账户,改变了其赃款的本来面貌,避免了开户银行的怀疑,逃避了必要的监督,又使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难以追查资金的来龙去脉。 

  三是通过国际卡转移资金到境外。洗钱者将一国境内洗钱所得的非法所得与收益,通过开立的国际卡账户存入大量外汇资金,避开海关的检查,然后在境外消费、转账交易或提取现金。 

  四是通过信用退款转移资金到境外。洗钱者在国内发卡银行开立国际信用卡账户,然后在卡中分多笔存入大量资金,出境后到该项发卡行的境外机构或代理机构要求信用退款。按照规定,发卡行应该把信用卡账户中超过信用额度的资金退还到其境外账户上。 

  (三)资金的归集阶段。在完成了第一和第二两个阶段的资金转移,洗钱者的赃款便分散在较多的银行账户之中。资金转移的真正目的是改变资金的赃款性质及来源,而最终的目的是将赃款变成合法的资金,再进入合法的经济体系运行,使之变成合法的财产。洗钱者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ATM转账等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或其他方式,用经过两次清洗、多次转移的资金进行房地产、汽车、金银珠宝、古玩等贵重商品,也可以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厂房进行再生产。洗钱者可以购买股票、债券、企业股份,或开办合法企业,或补充所办企业的流动资金,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使收益真正合法化。 

 

  二、银行卡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及处理 

 

  银行卡业务中的洗钱,具有化零为整、手段隐蔽、形式多样、金额较大等特点,因此,对于银行卡业务中的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及处理也具有特殊性。 

  (一)发挥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的行业指导作用。银行卡业务中的反洗钱涉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四个方面。中国银联作为中国的银行卡组织和跨行交易信息转接机构,应组织协调银行卡业务相关机构的反洗钱,建立适应银行卡业务特点的反洗钱机制和措施,对银行卡业务产品、入网机构的洗钱风险及反洗钱能力进行评估和检查,指导入网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可参照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机构不良资产分类管理的方式,将入网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分为“合格”、“关注”、“不合格”,并按不同性质的入网机构反洗钱现状,确定不同的指导措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银行卡业务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管。 

  (二)重视收单机构反洗钱职能的履行。收单机构主要负责商户的开拓,为其提供综合化的银行卡收单服务。因此,收单机构反洗钱职能的履行也是银行卡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按反洗钱的基本要求,对商户及其交易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能:一是认识商户并核实其经营信息的真实性。了解银行卡特约商户的主要信息,如法人代表的资料、经营范围和规模及时间、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现金流的特点、合规经营情况,尤其要了解商户是否因违法经营行为曾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并将主要信息进行记录建档。二是对特约商户进行编码统一管理。按照“谁签约,谁编码”的原则,由收单机构根据中国银联特约商户的编码规则对签约的商户进行编码管理,商户编码包括收单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类型、商户顺序等四个部分。三是建立相应的特约商户反洗钱监测指标。对特约商户反洗钱的监控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要保持这个过程的连续性,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监测指标进行连续而规范的监控,包括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象、跨境交易等,并对同类型的特约商户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发现可疑交易。 

  (三)确立银行卡业务可疑交易识别的基本前提。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都有履行反洗钱法定业务的责任,如何识别银行卡业务中的洗钱行为,其基本前提:一是办理银行卡业务 的人员,应具有发现、处理可疑银行卡业务交易与认识客户的意识、知识和能力,避免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客户利用;二是能够按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保存客户准入的基本资料及交易信息;三是鉴于银行卡网上交易的隐蔽性,建立网上交易等非面对面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四要经常分析已完成交易中的可疑点,并及时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发现洗钱嫌疑要及时报告上级机构和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 

  (四)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反洗钱识别。凡有洗钱目的的客户,其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相比总有其可疑之处和明显特征,关键是如何识别。 

  第一,客户明知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而不愿意提供,或拥有多个不同姓名和地址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地址与名称不一致;持境外卡的客户不能快速而正确地说出发卡行的名称和所在地;客户在交易前对交易的程序和细节询问详细,不在意实际的产品与服务,而急于交易的办理。 

  第二,客户的年龄外貌衣着与其交易类型和金额不相符合;客户要求购买的预付卡或兑换外币的货币种类与其旅行地不相符合;客户交易的频率、金额和币种与职业背景、业务状况不相符合;客户为多个他人账户完成交易;客户要求分单交易或将大额资金分成多笔小额资金进行交易;客户在短期内与多家银行进行交易;客户将最近购买的预付卡等产品兑现。 

  第三,客户进行大额或频繁的不匹配原始交易的退货交易;同一客户频繁进行现金交易;客户的交易总是处于反洗钱报告或记录的标准以下;客户在不同地点或针对同一收益人进行频繁交易;开户后有大额资金存入后又迅速转移;经常由不同的人进行存款或提取现金;非零售行业的单位经常存入大量现金;交易涉及的金额巨大且值得怀疑。 

  第四,交易中使用伪造的证明或单据;交易的银行卡、资金来源或资金交易的目的地,与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有关;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笔数较小交易金额较小,而短期内突然发生大额现金转入或转出。 

  (五)对银行卡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级和分类管理。可以参照银行业机构对信贷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级的做法,设定银行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如设定洗钱“高风险客户”、“一般风险客户”、“低风险客户”。对于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实行不同的反洗钱管理、监测、检查方式,以此提高反洗钱管理效率。评价的主要标准:单位客户,主要是历史上的洗钱记录、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经营现状、资金交易的规模频率和对象、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反洗钱制度的执行。个人客户,主要是以往的洗钱记录、银行卡使用的合规程度、资金交易的规模、频率和来源,反洗钱制度的执行。 

  (六)对银行卡交易进行集中监管。国外银行卡账户交易洗钱案件中,洗钱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开立多个银行卡账户,将大额资金分拆为若干笔小额资金,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资金分层交易,其目的是为了保持交易的匿名性并规避开户银行的监管及反洗钱部门的检查,以此防止大额交易记录的保留,以及开户银行按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分散交易资金的方式洗钱,发卡银行及银行卡业务机构应进行交易集中,也就是将同一个客户在短期内进行的多笔交易合并视为“一笔交易”,记录交易原因并进行规定限额的报告,而且这种集中还应包括一个客户在一个发卡机构所属的全部分支机构的交易。 

 

  三、银行外币卡业务中的反洗钱 

 

  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简称“境外卡”)。 

  境内外币卡的分类,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由于外币卡的特殊功能,考察发达国家银行卡业务的反洗钱实践,加强外币卡反洗钱是银行卡反洗钱和重要内容。 

  2004年6月30日,为鼓励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由于外币卡项下的交易难以进行事前审核,为防止外币卡被用于货币走私或洗钱等非法交易活动,这个通知确定了外币卡管理要坚持规范、可控的原则;规定了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提取现金的限额;建立了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对于持卡人持境内卡在境内外发生的大额存款、提取现金或消费交易,发卡金融机构除了按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外,还应按照通知列出的具体情形,向外汇局备案。 

  (一)规定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境内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发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境内卡在境外使用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做好系统设置,严格控制脱机交易。因技术等原因未完成系统设置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已发生的不合规交易。我国有的发卡机构发行的国际卡和双币卡在境外消费时没有额度限制,且由于境外消费环境十分复杂,国内发卡机构很难了解境外商户的真实情况和实际交易状况,这为洗钱者与境外不法商户勾结,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现,或利用境外卡向消费境内人民币还款的便利,突破国家外汇管理非经常项目下的费用,从而达到转移黑钱的目的。 

  (二)以商户类别码限制外币卡的境外使用范围。由于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尚有一定的管制,且境外某些活动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为了规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和《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两个通知根据“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的原则,制定了两项管理原则: 

  一是完全禁止类。筛选14个与赌博交易、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相关的商户类别码,进行完全禁止,即不得在此码项下进行交易。持卡人在这些商户刷卡时,POS机会显示“交易不成功、无法支付”。 

  二是金额限制类。根据我国经常项目管理政策,对外贸易要纳入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监管,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需要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金额限制类72个,除6010、6011两个代码单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外, 《商户类别码通知》筛选了保险销售、律师法律服务、广告服务等70个与贸易、某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及一些法人组织相关的商户类别码进行金额限制,即持卡人在此类商户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 

  发卡机构或中国银联要按两个通知规定,在银行卡系统中进行以上完全禁止和金融限制的设置,保证境内卡在境外交易时,涉及禁止类商户,则银行卡系统自动拒绝该交易;涉及限制类商户,则银行卡系统自动限制该交易的金额,防止不合规交易的发生。这将促进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规范使用,并减轻银行甄别境外交易合规性的负担,防止洗钱者利用外币卡在境外洗钱。 

  (三)规定境内卡在境外的提取现钞限额。境内外币卡发卡行应将商户类别码6010(银行柜台提取现钞)和6011(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钞)合并设置境外提取现钞限额。境内卡在境外提取现钞限额标准为:一日内累计提取现钞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提取现钞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计提取现钞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一年内累计提取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0美元。中国银联应在系统中对持人民币卡在香港提取现钞进行限制:持人民币卡不得通过银行柜台提取现钞,可以通过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钞,每卡每日提取现钞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由于外币卡在境内外使用涉及到资金跨境流动、货币兑换和资金清算等多个环节,而各银行的外币卡章程对外币卡使用的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目前也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银行外币卡的提取现钞方面做出限制,一方面减少给持卡人和发卡行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跨境反洗钱的需要,防止洗钱者利用境内卡在境外的提取现钞进行清洗黑钱。 

  (四)建立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对于持卡人持境内卡在境内外所发生的大额存款、提取现钞或消费交易,实施大额报备制度。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同时,对于境内卡项下所发生的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同时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一个月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2)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3)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40000美元的;(4)一个月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5)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6)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超过60000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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