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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制度设计,为什么要

更新时间2018-11-25 06:11:42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类型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与普通合伙企业并列的一种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是以普通合伙为基础的,同时又是普通合伙发展的高级阶段,蕴含了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独特魅力。普通合伙最大的特点是合伙人对外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其实质是技术与资金,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其合伙成员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出资但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外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较之以往的商事组织,有关权威专家指出,有限合伙企业有三大优势所在:首先是资本放大效应,假设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由100个合伙人各出资100万元组成,而且只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来负责经营管理,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只需投入100万元就可以支配1亿的资金。其次,可以避免投资者双重纳税,降低经营成本,因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第三,有利于将具有投资经验和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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