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4 08:49:23
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诸多的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进出口管制法、银行、证券以及外汇管理法等,应运而生。各国在运用这些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时,不但针对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而且把它们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本国域外,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势必导致与其他国家立法和政策相抵触,从而形成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①该问题的出现及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1984年国际商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的机构,对这一问题加以专门调查和研究。现在,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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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属“公法”范畴,按照传统的法律适用理论,“公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只适用于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就是所谓的“属地管辖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各国一味固守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各国的国内立法
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和分流制。
1.统一制
统一制是指东道国主要采取内外一视同仁的做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发达国家大多采取统一制,但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各具特点。
(1)普通法系国家
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判例法,近代以来,一些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成文法也逐渐发展起来。
英国:1893年《货物销售法》是西方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该法是在整理编纂英国法院数百年来判例的基础上制订,于1894、2、20经英国议会通过施行,历经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79年修订本(还有最新的修订)。此外,英国还颁布了《公司法》、《海上保险法》、《汇票法》、《支票法》等。
在美国,调整货物买卖关系主要是《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是在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七个成文单行法规的基础上,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拟定,1958年由委员会会议通过。)此外,反托拉斯法、反倾销法也是美国重要的涉外经济法。
(2)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一般成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法国商法典颁布于1807年,共608条,由于经历了漫长岁月,已由许多新法规加以补充和修正。这些新法规大多独立于商法典。因此,目前的商法典实际上已成为商事法律规范的通则。
德国商法典制订于1897年,1900年1月1日生效。它规定了商人身份、商业行为、海事行为和营利性的私人公司等内容。商法典施行以来,已进行大量修订并形成许多商事特别法规。
2.分流制
所谓分流制,是指东道国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订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者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不能在经济领域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流制,主要是经济法,而不是民商法领域的分流。
发展中国家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也辅之以本国的民商法律。
我国的情况:
从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涉外经济立法工作。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已超过500多个。
在外国投资领域:79年7月1日颁布,7月9日生效的《合资法》(1990年4月4日;2001年3月15日修订);83年9月20日发布《合资法实施条例》, ( 86年1月15日; 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 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88年4月13日通过《合作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合作法实施细则》; 86年4月12日通过《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2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修订)--取消了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94年8月11日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93年《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条例》。
在对外贸易领域: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4月6日修订《对外贸易法》;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在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8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9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97年条例废止。
在涉外税收领域:91年4 月9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颁布其《实施细则》。
在涉外运输方面:有1992年《海商法》。
此外,《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施行;1985年3月21日通过,7月1日施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等也适用于涉外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中国涉外经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