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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会计继续教育怎么报

更新时间2018-11-24 08: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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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近日,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办法》)。现就《会计继续教育办法》相关问题做政策解答。

 

  问:会计人员为什么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达近2000万人,广泛分布在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需要转型升级。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问:《会计继续教育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会计继续教育办法》有何创新?

 

  答:《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会按照国家的学习指南,及时督促相关培训机构调整培训内容,适应培训需要。

 

  针对上述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办法》规定了灵活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包括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继续教育形式,使继续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问:《会计继续教育办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有何具体要求? 

 

答:《会计继续教育办法》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即≥60学分,最高可至90学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公需课程的学习,可在自治区人社厅网站参加,也可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各培训机构完成。

 

具体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高级通过或中级、注册会计师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或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经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县级以上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或在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过年度继续教育备案的面授机构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每天折算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 自治区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以当次确定为准。

 

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用如何确定?

 

在财政厅备案的面授机构培训价格,由面授机构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市场定价,但培训机构必须要向社会公开培训价格,便于学员了解选择。关于网络培训价格,2018年定价为1.2元/学时,学员可登陆“新疆财政”→“会计管理”注册登录,在网络教育中试听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如何进行学分登记?何具体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继续教育办法》充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尽量简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续,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和会计相关考试通过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在系统中导入数据,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在系统中导入数据,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在“会计管理”模块注册登录,进入“继续教育”模块,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以上各类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可共同使用,相互补充,各种形式继续教育年度累计学分达到90学分,方可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问: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会计继续教育办法》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师资要求、工作要求等,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允许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禁止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一旦发现核实后,纳入会计诚信系统“黑名单”。同时,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问: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如何进行考核与评价?

 

  答:《会计继续教育办法》充分体现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二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答: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各级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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