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4:30:50
你好!老公帮朋友担保借民间贷款30万,现在要本金加利息60万,朋友没钱还,现在借款人法院起诉拍卖我家房子,但是我就一套住房没有地方住,这样情况法律上怎么讲,而且这个利息要30万合理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您老公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到期债务应当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房屋拍卖时,应考虑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情理法的产物,您老公在主动配合法院处理该项担保债务的同时,应向法院申请保障最低生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
仅供参考
这个看你们当时借款的时候,那个合同或者欠条上是如何写的,上面如果没有写利息,只是写借款60万,那这个还比较麻烦。
新的法律规定是:年利率在24%之内,都属于合法,这个年利率24%也就是民间常说的两分息
24%-36%之间这个目前属于自由区吧,你不还,对方对你没啥办法,如果你还了,然后就不能反悔,说对方高息什么的,然后再打官司,那法院不支持的。
36%以上这个就属于违法,你不还,即使对方告你,也只能拿到正常法律允许的利息
至于房子,原来那会是你们只有一套房子,属于生活必备的,那这个房子是不能拍卖的,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好几年了,法律规定的是即使是你们生活居住的房子都可以拍卖,只不过是需要给你们支付一定的租房费用,大概是半年到一年左右的租房费用吧。
这个个人建议你最好去咨询律师,看怎么样让你们的损失最低化。并且看律师建议你们是不是要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来维护你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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