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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丢失发票,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

更新时间2018-11-22 04:25:55

    购货方发票丢失,要进行正常的认证抵扣,当然需要销售方协助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材料如下:  

   (1)对方丢失发票的书面说明,要写清楚丢失发票的经过(由购买方提供); 

 (2)所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3)到办税大厅领取空白表格《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列、盖公章;

  (4)当月报税资料。 


 注: 

    1、在丢失发票的次月初,销售方办理完毕报税手续后,才可将以上资料一起交到办税大厅报税窗口去,请税务人员办理。 

  2、税务机关在证明单上签字盖章办理完毕后,你方将该证明单及相关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起转交购货方,对方即可据以认证、抵扣、进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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