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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但未及时留下证据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1-19 04:35:25

      这位朋友,遇有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虽然没有“及时留下证据”,问题不大!

      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701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这位朋友,你就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医疗机构主张你的权利。

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701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可以由法院到医院调取证据。

适用于举证倒置

由当地医疗管理部门做医疗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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