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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延期后需要再次报验登记吗

更新时间2018-11-18 04:25: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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