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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8-11-17 10:18:06

a公司10月6日致函b公司求购500件衬衫,并写明规格、单价、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并注明十日内有效,该函于10月9日到达b公司,b公司收函后于10月14日复函行,函于10月17日到达a公司。但a公司于10月15日公再次致函b公司称:500件衬衫已从他处取得,故10月6日之函作废,根据

a与b之间的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a公司10月6日致函b公司,注明十日内有效,b公司收函后于10月14日复函,故该合同已经成立。a公司又复函称已经从别处取得衬衫,属于违约行为。具体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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