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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企业的出勤记录劳动法规定可以存几年

更新时间2018-11-08 15:27:33

我在企业工作了年,现跟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我的考勤记录,单位可存几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姓名以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所以,最低保存年限是两年。

除了考勤记录,还可以举证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据,从时间维度来说:

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我国现行《劳动法》对于此没有强行规定,视企业况而定。

员工在企业的出勤记录,劳动法未规定保存期限。

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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