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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暂缓过渡的教师如何重新认定

更新时间2018-11-02 09:29:11

1997年因未在学校上课,教师资格证认定为暂缓过渡,现在他要求颁发其教师资格证,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的申请

  1.符合《教师法》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教师法》第 十一条规定学历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由本人按其所在学校的层次和类别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符合《教师法》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任教师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具有小学教师职务,在幼儿园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具有小学教师职务,在小学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3)具有中学教师职务,在初级中学或职业初中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高级中学任教和在职业高中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在完全中学任教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4)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5)具有教师职务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初中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6)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在高等学校任教的,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属于本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但不具备《教师法》第 十一条规定学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过渡。

  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服刑完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已期满)并已在学校任教,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教师职务,符合《教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过渡中,申请人只能申请与其所在学校的层次、类别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关不办理两种教师资格的认定申请。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况制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考核并提出认定何种教师资格的建议后报相应的认定机关认定。经认定合格者,由认定机关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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