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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新疆维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重要意义什么

更新时间2018-10-31 04:48:06

 新形式下贯彻和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重大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是一部具有广泛影响、意义重大的地方性法规。首先《条例》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对促进宗教和睦和谐、对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首次提出极端化的概念。在条例的第一章总则里,明确提出了何谓“极端化”,即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相比较“极端主义”“极端化”的概念是首次提出,如果说“极端主义”是一种主张和行为,那么“极端化”则更进一步,变成了“言论和行为”从主张这样一种理论形式变成了言论这一具体行为,带来的危害明显可见,是社会氛围的外部改变,因此这也是通过制定一部法规来遏制和消除它的重要原因所在。


2、明确了极端化的十五种表现。通过极端思想渗透进行民族分裂,不仅是“三股势力”惯用的手法,同时也是新疆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的主要推手,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是做好“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最重要的方面,而反恐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就是反“宗教极端主义”带来的,针对大量的平民所制造的暴力恐怖活动,暴力恐怖活动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更是全疆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最大隐患,而这个危害和隐患最重要就是打着宗教旗帜的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显然扮演这一个中心和支柱的角色,它为恐怖主义提供的是旗帜,是精神支柱,是所谓的合理合法性,不根除极端思想,暴力恐怖活动就会恣意复制,泛滥繁衍。《条例》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极端化的十五种表现,明确极端化的表现形式是去极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也为极端化画了法律图像,只要按图索骥,依法坚决治理,就一定能将其消灭在萌芽中。


《条例》出台实施后意义极其重大:对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有意义;对依法治疆、长期建疆、团结稳疆有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意义;对强化重点区域防控有意义;对推进宗教和睦和顺有意义;对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有意义;对加强教育转化有意义;对促进民族团结融合有意义;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落实责任有意义;对保证新疆各族群众安居乐业有意义。


1、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蓄化工作,对有关社会群团组织和公民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应尽义务,也在法规中作出了详细规定。与此同时,《条例》中还明确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2、《条例》是新疆立法机关贯彻和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具体体现,也凝结了社会各界集体智慧和力量,它将全区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极端化的界惯用的手法。极端思想渗透,是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推手,不根除极端思想,暴力恐怖活动就会像癌细胞一样复制繁衍。去极端化工作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中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决策,各地各部门也纷纷行动起来,主动作为、协调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成功经验。

 

3、首次提出极端化概念。极端化是一个精神毒瘤,须用智慧和韧劲抵御,并去之。引导各族青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贡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解读“禁止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禁止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禁止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这是月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这是一部具有广泛影响、意义重大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新疆首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界定了“极端化”匠、工人先锋号、“三好职工”的先进事迹,在困难职工帮扶中体现去极端化工作,以维权服务促进去极端化工作,用好职工文化阵地。

 

4、文化理念和行为方式,打造以劳模宣讲、文艺演出、法律宣传等为一体的“宣讲+去极端化”工会宣传教育品牌,对冲宗教极端思想对各族职工群众的渗透影响,防范遏制消除极端化在职工群众中传播。去极端化工作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5、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有意义;对依法治疆、长期建疆、团结稳疆有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意义;对强化重点区域防控有意义;对推进宗教和睦和顺有意义;对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有意义;对加强教育转化有意义;对促进民族团结融合有意义;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落实责任有意义;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


1、持续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决治理‘极端化’现象,坚决打击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从事分裂渗透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非法组织。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打好反恐维稳“组合拳”的重要举措,是反对民族分裂、遏制暴恐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重要任务。《条例》的颁布,为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坚决遏制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提供了法律准则和行为规范。

2、自治区制定“去极端化”条例,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法制力量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极端化行为。《条例》统筹地方立法与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配套,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现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增强群众抵御极端思想渗透的意识,引导正信正行,激发各族人民群众为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而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坚决与“三股势力”作斗争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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