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30 08:06:45
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6年前通过公证。在房产局过户给别人。银行抵押贷款,现儿失踪四年。银行以诉讼法院,现以拍卖,己通知我搬走。
这样的问题是你和儿子的问题,你不知情,但是儿子有的权力是什么?房产权是儿子的吗?假如有你的,他怎么样避开你做公证呀,那他就是在“侵占”你的财产权了;假如你主张权利,他就是诈骗买房者了,你是在两难之中的。所以法院没有错,除非是你儿子和别人串通抢夺你的财产权,可以改变案件的性质,不然善意第三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当然,你有权的话,房产局等不审查你的权利,而错误出件,你必须有证据,可以要求订正错误。
当然可以,不然每个只有一套房的可以到处借钱不还了。以目前你提供的信息,法院可以采信新房屋所有人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产权,你应该搬出去。除非你证明受让人或者银行明知你儿子不是产权人而接受抵押或者出让。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并不是一套房就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上一篇:港珠澳大桥如何体现矛盾的对立统一
下一篇:热干岩我国东北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