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20:17: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于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所以2018年8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的,按照3500元起征点执行。
只有在10月份实际支付的才可以
要发放10月的工资才能按5000元扣除,发放8月的工资只能按3500扣除
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