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04:08:43
某公司聘用了技术工程师王某,在录用通知书上注明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料为3200元,试用期后4000元,王某入职后,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5个月后,某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王某不愿意留在公司工作。你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有那些不合理,支付王某那些费用
首先 公司录用王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只是约定试用期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单单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存在 视为劳动合同期 那么 工资就应该是4000元 而不是3200元 此是可以要求公司补偿的 其次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按规定 应当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再次 既然没有试用期 那么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违法的 王某如果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法解约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