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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被扣上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是冤枉的,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0-20 07:54:57

朋友曾经开过一段时间网吧,网管给一个顾客没有登记身份证就让他上网了,派出所民警来查处,就给开网吧的老板一个处罚,给了一个罪名,犯罪嫌疑人,朋友去应聘单位上班,干了不到一个月被解聘了,才知道到自己是犯罪嫌疑人,请问他改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不是刑事犯罪,给予的是行政处罚。被解聘应当另有原因。如果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刑事犯罪的嫌疑,才会有这个称谓,看您的朋友是否有刑事犯罪被免于起诉的形吧。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这个罪名。你朋友的事情只能叫做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这种情况只是行政违法,根本没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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