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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关于早期下海人员社保问题

更新时间2018-10-18 12:46:20

我1980正式参加工作公办全民制财政工资职务教师。本人1993年单位开始买社保。若干年间留职下海经商,本人工资由单位支配,社保统一由工资扣取,直至1999年正式通知归队,因当时没有及时归单位。被作自动离职处理。共计参加工作19年。现己57岁找不到社保解决办法,焦急,望大家指引!谢谢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你于1980年参加工作,1993年单位参加社保并缴费,以后留职下海经商,1999年单位通知归队,而你不按单位通知归队被单位除名。那你不能享受1980年至1992年的视同缴费待遇。工龄从1993年缴纳社保开始计算,缴几年社保就算几年工龄,你应该是1993年开始缴费,单位是缴到1999年通知你归队为止,缴了6年左右,所以你的工龄应该是6年左右,如果1999年以后你自己在缴费的,可以合并计算。根据复函精神,你的工作档案已经失效,1992年以前的工龄已被取消,1993年以后缴费的档案社保局是应该有的,如果没有,说明单位没有缴纳,你可以找单位与你到社保局核对,你有社保手册的,应该是缴费依据,社保局是不可否认的。

可以直接联系当地的社保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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