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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有哪些后遗症

更新时间2018-10-17 21:29:30

PPP模式并非普遍适用

1. 功利性明显

目前,由于各部委关于推广应用PPP的各类文件密集出台,全国推广应用PPP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但是真正落地的PPP项目并不多。即便是已经落地的PPP项目,绝大部分也是打着PPP的旗号而实施的“伪PPP”项目,真正落地的货真价实的PPP项目非常少。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进行融资的路径,已经走不通,通过发行地方债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是一个漫长的改革过程,根本难以满足地方政府融资的现实需要。因此,现实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采用PPP模式。

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今后的财政资金优先投向PPP项目,并积极推动采用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换为企业债务。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国家开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制定对PPP项目予以优先安排贷款的信贷倾斜政策。在这种况下,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只好尽可能多地将各类项目包装成PPP项目,以便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并尽可能多地争取银行贷款。

2. 不适于完全市场化的项目

市场化运作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采用统一的市场规则、均等的准入机会,实行普适性的国民待遇,由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的市场进入机会,突出特点就是强调要建立普适性的市场规则。

相反,PPP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要针对具体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特殊的实施架构安排,即每一个PPP项目的操作结构安排都不同。但是,这些项目如果采用PPP模式的理念进行运作,需要考虑的因素要复杂得多,更要建立一套具有多维目标的可持续性的项目运作模式,针对特定项目的独特特点,设计一套特殊的解决方案,并将体现在项目文件中,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这就在客观上使得PPP模式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范围受到严格制约。

PPP项目仅用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领域。对于完全市场化的产业领域,由于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商业模式,当然不应属于PPP的适用范围。目前,很多地方为了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为PPP项目提供的倾斜优惠贷款,将既不属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也不属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都包装成PPP项目,不符合基本逻辑。

对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如果通过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明确准入规则,培育市场机制,让社会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参与,这种项目运作模式也不是PPP模式。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条件。在实践认知方面,决不能将PPP模式作为创新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资建设领域,以及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唯一模式。

 

对PPP模式适用范围的判断,总体原则是已经完全能够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不适于PPP模式,地方平台公司有能力进行高效运作的也不适于采用PPP模式。对于那些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条件,同时当地平台公司又没有能力运作好的项目,才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运作。这种运作模式虽然会让当地政府付出更高的代价,但由于提高了项目运作效率,降低了全生命周期的项目运营成本,通过评估认为采用PPP模式的财务价值(Value for Money)大于零,比交给当地平台公司运作更有效,则应该做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建议。普遍使用PPP的危害性客观而言,由于我国当前投融资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尚处于推进阶段,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工程、农业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设施、能源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领域,还有很多障碍。不具备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条件,当地平台公司也存在体制僵化、能力不足、效率不高、人才缺乏、专业经验缺乏等问题。在当前况下,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推广应用PPP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必须明确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各类投资项目都包装成PPP项目,以争取政府的财政资金支出,并争取银行针对PPP项目的优惠贷款。

很多地方政府提出非常庞大的PPP项目投资计划,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外来投资者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为了满足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有关投资回报的要求,通过政府承诺、让利、捆绑当地特色资源等方式进行项目方案策划,将千年文化古迹的开发权、当地稀缺资源的开采权,捆绑到盈利能力不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中。虽然这种操作能够争取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有可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当地政府将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必须清晰并充分认识这种错误导向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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