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05:01:34
我有一亲友,因受贿罪现在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并利用自己的专长研发出了一种新的技术,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其监狱按照有关法规给与申请减刑一年半,而且该技术项目在前不久举办的第十届国际发明展览会及第三届世界发明创新论坛上获得了银奖,颁奖单位为中国发明协会。请问:该奖项是否属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四)项、或第(七)项范围,既:“第(四)项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第(七)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的内容。
恳望编辑同志在百忙之中给予法律权威解答,不胜感激!
致谢!
一普通读者:蒋欣2018年10月12日
属于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大幅度地减刑,以鼓励其他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争取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