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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历史遗留问题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10-06 07:57:48

1、台湾问题2、政体改制问题3、新疆问题4、义务教育问题5、内蒙古问题6、珍宝岛问题7、东北亚问题(和苏联的边界问题以及朝鲜的边界问题)8、中印边界问题、9、中越边界问题10、东海油气田问题11、南海岛礁的争议问题等等……太多了。

一、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是中国的特殊国,那些受执政党的政策和行政权的行使制约和主导的纠纷,依靠党委、政府进行协调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法院则是爱莫能助的。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2007年4月10日发布。

“(二)处理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在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大量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表面上看似乎是民事争议,但纠纷的产生实际上是行政权行使的结果,纠纷的解决也与行政权的行使密不可分。妥善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协调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也包括了民事司法权到底应该延伸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之所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走了半天之后,回过头来却发现很难通过民事裁判的方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就是没有理顺两种权力的范围和关系问题。这需要对当事人法律关系和纠纷的性质进行全面深入和正确的研判。我认为至少以下两种况,是不能将纠纷纳入民事案件范围的:一是确实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争议双方之间终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制约和主导着纠纷的最终处理。比如因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产生的纠纷,历史上因政策调整形成的纠纷,以及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争议等。这些纠纷徒具其形,难符其实,虽然体现为当事人私权益的诉求,但并不具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可诉性。应当认识到,在中国国情下,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主导下的行政。一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纠纷,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协调可能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有利于纠纷的平息,有利于和谐与稳定。”

最后一句话真是画龙点睛,点出咱们国家的国情是“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主导下的行政”,所以,司法(权)是先天孱弱的,也是缺乏权威的,至少目前不能对司法抱有太多的不切实际的幻想。

这段话是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的,受众首先还不是一般的民众,恐怕是各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庭长好像一位慈祥的兄长,告诫下面的同志:“咱们得知趣点啊,低调点,涉及政府、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纠纷,要依靠党委、政府,不要冒冒失失乱判案子……”

 

二、“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一般不受理。

资料来源:刘德权主编《》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5—27页。

“历史遗留问题”并非法律术语,但在我国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经常使用。人们通常用历史遗留问题界定时间跨度比较大,情况相对复杂,无法完全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处理的棘手社会问题。在新中国建立和发展的整个进程中,由于体制变迁而造成的,在现实制度体系中(存在)无法有效确认或保障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于特定历史变迁背景下,受国家土地制度调整的影响,其合法性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存在模糊,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一些特殊的政策来解决。对于这些需要通过特殊政策而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在一些省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又不像在房屋管理领域那样突出,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落实城镇私房政策的问题。并且,随着各地出台的一些政策,使得这些历史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可以说这类问题越来越少。因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还是认为这条没有必要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规定来处理。(注:即[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由最后一句话所透露的信息,我们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应该也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而且至少到201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坚持维护《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继续生效和适用。

 

    三、以行政主导方式处理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这些纠纷都不能立案,需要列入负面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法律适用》2015年第3期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一文。

该文在论述“依法落实民事案件登记立案制度”部分指出:“在落实登记立案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行登记立案并不意味着所有纠纷都要立案。有些纠纷以民事纠纷的形式出现,但是实质上并不是民事纠纷,而是主张不同的政治观点:以行政主导方式处理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这些纠纷都不能立案,需要列入负面清单。哪些案件需要列入负面清单,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

这里所谓“以行政主导方式处理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上面两段资料中所谓的受“行政权力的行使制约的和主导的纠纷”、“历史上因政策调整形成的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所指的纠纷范围可以粗略认为等同。总结一下,这些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跨度大,案情相对复杂;2、多因历史上政策调整形成;3、密切牵涉到政府(包括党的政策)和一定范围的人民群众;4、在纠纷的实质解决上,有赖于执政党和政府;4、人民法院无法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处理;5、毫无疑问属于信访上访高发领域。

由于这三段材料都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权威的法官,因此这些声音可以认为直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所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看,从至少从1992年以来对于所谓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不受理的态度,前后倒是一贯的,直到今天


这个太多了

历史遗留问题有很多,无法排名次。

你指的是我国的吗……

遗留问题还要排名

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地市政府都会有历史遗留问题——你所指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哪一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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