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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处罚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9-29 05:37:36

挨罚8000元因冻库存违法食品
福建日报 07-03 08:05 大
本报讯(郑爱国)2日,龙海市工商局依法对个体户甘某为他人违法食品提供冷冻服务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龙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个体户甘某的冻库内存放有无任何标志的“进口冷冻鸡杂翼”、“漳浦肉丸”等。
甘某在开展冷冻服务时未履行法定义务,为他人违法食品提供冷冻服务,已违反相关法律。工商人员遂对甘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是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工商人员遂对甘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保存三无产品,自然会罚款,为什么这么高,依据是什么,不知道,应该是顶格处罚

应当对销售者处罚,不应当对提供冷冻条件的个体户处罚,如此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

做出行政处罚是应明示法律依据。


对于销售者而言:

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该批“鸡翅”系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后,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冷冻“鸡翅”按“食品”由《食品安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是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规定,如果《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标识已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则应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查处,而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标签标识已有明确的义务性规定,也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因此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而不应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查处本案。


三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而对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标识是否必须中文标明未作具体规定要求,并且《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相对而言,前者属于一般规定和旧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于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本案也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四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此处的“食品”应该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等由《食品安全法》规范和调整的“食品”范围,该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翅”外包装标签标识的“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均为外文,在中国境内销售此类包装标签标识的食品,应视为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没有显著标注,也不容易辨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罚款单上应该有注解说你违反了哪部法律几条几款;再去查

应当是1个大概的罚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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