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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内房产作担保为男方亲戚抵押贷款,离婚时房产归男方所有,现男方亲戚还不上贷款,女方要负连带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8-09-14 15:32:48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结论:只要当初的借款是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的,在本案中女方是要负责的,具体要负什么程度的责任,就看具体况了。

既然是使用房产抵押进行担保,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执行的只是抵押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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