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4 12:19:11
本人2010年退伍以后听赵某说能花钱找一个事业单位,给了赵某20万元 有我父母及我爸俩朋友在场,没有立任何字据 给的现金 到现在已经快8年了他一直说在办理,这几天电话也不接了 如果到时候作证有一个证人在政府上班这个对证人有影响吗
重点是不知道将钱款具体给什么人了,无法界定行贿,所以只能属于违反公诉良俗。
想进入事业编制单位,本应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相关资格,按有关程序公平竞争。但试图以20万元为代价、通过赵某的请托来疏通关系,用金钱来达到目的。当事人和赵某等人的涉案民事行为,扭曲正常的竞争机制,扰乱了正常的事业编制单位招聘秩序;上述人等的涉案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欠款追回后予以收缴。
阐释审判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并非没有边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意思自治的枷锁。”当事人通过托人找关系的方式找工作,谋取的并非合法利益,扭曲了正常的社会关系。因为收取费用来找工作属于请托性质,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是无效的。考虑到这20万元是用于违法活动,因此应当对20万元予以收缴。
证人佐证,只是证明请托关系的实际存在,对证人没有影响。诉讼后可能实现结果(也是众多判例)已经在前面说清除了,请自行斟酌。
到法院起诉
没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告,你父母和朋友不能成为证人
找法院起诉吧
只能到法院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