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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银行是否应当担责?操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更新时间2018-09-09 06:50:58

借款人S公司向J银行申请一笔借款,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向H小贷公司申请过桥资金,其间,J银行向H小贷公司作出其将向原借款人S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借款人向小贷公司所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由H小贷公司向借款人融资清偿在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H小贷公司基于对J银行的贷款承诺向涉案S公司发放了借款。J银行收回贷款后,未按约定履行向S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H小贷公司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J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J银行是否应当担责?操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避免上述况的发生?


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和有效证据,银行不担责。作为小贷公司应谨慎审查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原因,同时也要考虑借款人的偿贷能力,牢记小贷公司风险且切忌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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