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06:05:41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本款中的“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仍达到合格要求。
9.第十七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