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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咨询

更新时间2018-09-07 06:05:33

由于我这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案件诉讼费的减免缓,立案是在我们当地县人民法院立的案,但是我们又申请县法院回避了的,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就近的法院审理。绥阳县法院说,就算在他们法院减免缓通过了,减免缓在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还明确说,在我们法院,不要跟我说什么国家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得必须依从他们红花岗区法院的规定,请问,我该如何是好?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全国所有法院都必须按照要求缓、减、免交诉讼费,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也不能例外的。请您对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下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您的诉讼费缓、减、免材料,应当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审查通过后,才能享受缓、减、免交诉讼费。


      你先不要考虑诉讼费减免缓的问题了,此时这个问题已经不重要了。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法发[2016]第24号)的规定,到设在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投诉红花岗区法院那位妄自尊大、藐视法律、以权代法、官本位十足的法官。看他还敢不审核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的事项了。

 

继续申请减免缓啊。如果不行就向人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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