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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更新时间2018-09-05 05:57:37

住房维修资金使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那么那三分之一的业主是否也要分摊住房维修资金

一、 服务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二、 提供服务部门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服务类型

 

其他权力

 

四、服务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五、申报条件

 

     所在物业区域已交维修资金,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六、申报资料

 

(一)商品房维修资金

 

1.《申请报告》;

 

2.《安庆市房屋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3.《工程预算书》;

 

4.《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5.《组织施工委托书》;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征询业主意见书》;

 

7.公示照片。

 

(二)房改房维修资金

 

1.《申请报告》;

 

2.《安庆市房屋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3.《工程预算书》;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征询业主意见书》;

 

5.公示照片。

 

七、 服务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八、 法定办理期限

 

 

九、承诺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审批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查勘)。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二、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数量。

 

十三、 服务质量要求

 

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导询规范》《服务过程运行规范》《服务过程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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