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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组通字[2008]12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9-02 00:47:41

考公务员条件

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择优选拔县(市、区)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充实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通知》(辽组通字【2018】46号,文件相关要点附后),分别就择优调任领导人员、统一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等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

招录预测:

(一)关于县区机关公务员招录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2018年6月8日(辽委办发【2018】70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在编在岗的县(市、区)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街道纪工委人员;

4、40周岁以下,即1978年9月以后出生,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或曾获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直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5岁,即1973年9月以后出生;

经党委推荐,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批准,个别综合素质好、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县(市、区)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学历可放宽到中专、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有本次招考公告中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是2011年4月8日前经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进入的,2011年4月9日后通过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方式进入的,以及2011年4月9日后交流进入但按政策规定取得事业身份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的,试用期未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同时,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关于笔试内容、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

主要是结合县区工作实际,侧重考査报考人员把握县域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基层治理等相关政策、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预计为2018年9月29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30《综合能力测试》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关于《综合能力测试》的测查方向

《综合能力测试》是机关内选拔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手段,与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机关公务员遴选考试,以及面向社会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科目《申论》等,均同属于“综合分析”类考试范畴。

具体以正式下发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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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8辽宁择优选拔县(市、区)公益性事业编人员充实机关公务员队伍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推进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有效解决县(市、区)机关、街道办事处缺员、混岗问题,经省委研究决定,采取调任、考试录用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拔具(市、区)直、街道办事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舍学校、医院,下同)工作人员充实机关公务员队伍。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街道纪工委人员补充,一并纳入本次择优选拔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本次择优选拔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部署及省委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目标,拓宽选人视野,建立面向基层的干部培养选拔链条,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把选人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能力关,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落实精准科学选人用人要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程序,严肃纪律,进一步树立崇尚实干,事业为上的正确导向,为加快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择优调任领导人员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干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组通字C2008] 12号)要求,在县(市、区)机关、街道办事处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选拔年富力强、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县(市、区)直,街道办事处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县(市、区)机关、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其中要选拔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巡察工作的人员,加强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街道纪工委领导干部队伍。

拟调任人选应是2018年6月8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O18]70号)下发之日]前在编在岗的县(市、区)直,街道办事处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辽组通字[2008]12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2011年4月8日前未经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进入的、2011年4月9日后未经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进入的、2011年4月9日后交流进入但未按政策规定取得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不得调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次调任工作由县(市、区)委负责组织实施。调出单位及所在机关党委(党组)应予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反映调任人选的现实表现和廉政况;各县(市、区)委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并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向市委组织部报送调任请;市委组织部要对调任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调任审批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对符合政策规定需适当放宽调任条件的,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三、统一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本次面向县(市区)直、街办事处公益性事业单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县(市,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巡查机构、街道纪工委人员补充纳入本次考录工作。考录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选择职位、考察、公示、录用十个步骤共同组织实施。

各市在本辖区县(市、区)机关、街道办事处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空余编制80%的比例编创申报录用计划,确定具体招录职位,并于9月10日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定并发布招考公告。本次招录原则上不得设置专业、性别等其他条件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择优选拔工作,是树立注重基层用人导向,拓展选人视野,解决县(市、区)机关、街道办事处缺员、混岗间题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感度高,各党委(党组)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压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把严格资格审查貫穿始终,特别是在资格复审终审、考察公示等环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要求、政策法规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选拔资格、取消录用或予以辞退,并按规定由纪委监委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择优选拔公开公正,弊绝风清。

  中共辽宁省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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