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5:55:24
这位朋友,你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四十七条即“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该公司“调整工资体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你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怎样约定的,那是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既然你已经签订该合同,说明你已经认可且同意该合同的一切内容事项。
第三,你提出离职,是在工作体系调整完成已实施之后,工资核发方式已经执行新的规定,那么你离职时,应该按照新的工资标准核算你应得工资。
第四,也就是你最为关注的问题,即“让拿出个人工资的一个月薪水”做为绩效工资,应该进一步明确其性质,也就是“在劳动者原总的劳动报酬里面,剥离出一部分工资作为‘绩效工资’,因此,你的工资总额应该是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这种工资分配方式,是目前国家企事业单位通常都采用的方式。但是否为“单独由劳动者提供一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发放,还有待商榷。
至于你所说的“扣掉的那一个月工资”属于什么性质,你应该向该公司询问清楚呀!
综上所述,对于你提出的三个问题,本人一时也不能全面予以解答,请谅解!
和单位协商解决
工资跟奖金是两码事。
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合理避税,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当然合理合法,只要劳资双方认可,离职时年终奖发不发?发多少当然是资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