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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一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有错误,且涉及到权利归属,即依职权更正登记,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8-08-28 05:39:37

      如果只是按照提问中的说法,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不违法,但违规!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因此,既然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在错误,首先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且在符合条件之后,才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这种况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

只要是有证据和依据来更正,并附上证据或依据的,就是合法的。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应依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法无规定不可为”。建议联系利害关系人,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变更。

具备足够的证据而且符合法定程序是可以修改的

應該需要當事人提出證據予以改正

事实和证据清楚、程序和流程合规,就不应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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