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9:04:24
本人是某县乡镇卫生院(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开的是社平工资加绩效工资。我们投诉到卫生局,才知道这是本县政府下的红头文件规定的!请问:我们应该起诉卫生院还是县政府?
以“某县乡镇卫生院”或该上级机关的县卫生局为被告,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的请求。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对县政府作出该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就起诉县政府
我觉得你们还是请律师,律师应该明白,花钱了,就叫他们去办理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