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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私人6000元钱,在法律上怎样赔偿?

更新时间2018-08-26 15:46:30

2014年单位补发我的养老金.当时不知道后来找了会计.她不承认.会计冒领我的补发资金6000元。经法院诉讼做了笔记鉴定。是她人所为、2014年5月至今该如何补赏.她应受到法律什么样的制裁.

冒领他人养老金属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私人6000元钱,在法律上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要退还他人的私人财物。

1.判令退还6000元给你;

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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