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4:08:13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原件);
4.林权权属灭失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 审批程序:
(一)受理(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然后将不动产登记材料移交给扫描人员,并派工至扫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当事人并注明退回理由。
3、时限:当场办理
(二)扫描
1、岗位责任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各类扫描件应清晰、完整。《档案卷内目录》内容及资料排列顺序应与档案相符;完成扫描后应当场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缮证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查
1、岗位责任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提交审定环节;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回至初审环节并注明退回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记载于登记簿)
1、岗位责任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副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登记要求的,记载于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回至审查环节并注明退回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