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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如何界定政府主导与非主导问题

更新时间2018-08-16 09:5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第二条受理非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政府主导的改制不予受理对吗?由谁界定是否政府主导与非主导,法院的主审法官有权界定,界定依据是什么?

1.该法释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3.界定依据可以是:某公司的改制是在政府领导下,由政府主导,以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


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特点鲜明,有明显的弱势群体性、较强的利益追索性、突出的社会矛盾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等典型特征。所以,因此而引起的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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