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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纪委监委机关调查措施运用规定(试行)》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8-15 01:16:23

监察法草案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而在采取留置措施后,除了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据了解,此前各地纪检监察系统在办案中,采取“两规”措施,一般在48小时内通知被调查者所在的单位或家属。

草案明确,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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