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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内不动产诉讼时效是否可用。

更新时间2018-08-08 00:49:58

我村于2008年8月31日104,5亩土地说被政府征用,群众一盖不知,更不用说两公告知 ,2009年群众多次要求政府答复并出视文件, 一直到国务院,政府没给答复,于2015年 政府说有文件,但只是县政府意建,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法院,2015年12月25日法院责令土地局做出书面答复未果,经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6日土地局做出答复,征地手续显示未征本村土地,2016年11月22日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2017年8月25日高法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结果还是超过起诉期限驳回,6个月22天算超期吗,我很究解,希望朋友解释,谢谢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不动产20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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