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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和房主只评估空房子,有道理吗?

更新时间2018-08-04 21:34:31

我租赁房主的房子,合同约定我改造后搞养殖,房子遇到拆迁,拆迁办和房主签订了空房子的拆迁补偿协议,我能主张评估我改建部分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吗?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您不是被拆迁对象,您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向产权人主张改建部分和停业损失,而不是向拆迁办主张。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按照不动产的原用途进行评估: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形下分别适用。

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遇到征地拆迁时,如何终止合同、如何补偿做出约定,不要说没有预见性,也不要说政府征地属于不可抗力,这些因素都是客观存在且会随时发生的,应当对履行合同中可能遇到的况进行约定,规避租赁风险。


目前对于国有土地征收、评估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可参考的原则是: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您承租的不动产原用途肯定不是养殖场,所以才进行改建,由此造成各种投入损失,应当向出租人索偿。拆迁办和被拆迁人签署评估协议,按空房子进行评估是被拆迁人的权利;您向出租人主张损失赔偿是您的权利。


目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城市房屋拆迁对承租人有补偿,农村征地拆迁,对承租人进行补偿还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这些内容写到租赁合同里就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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