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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因公中毒未申请工伤鉴定现疾病缠身,可否追究公司责任

更新时间2018-08-02 19:03:16

2004年因化工厂发生事故,而毒气中毒,公司为掩盖事故(每年伤亡事故人员名额有限,工伤超出办理领导职务不保,且当时我一个小员工并不知道中毒实属工伤事故而未能主动申请工伤事故的后续事办理,公司并未为员工传递申请办理的相关信息),公司未能为员工办理伤鉴定及工伤办理,时隔15年,现以疾病缠身,不知这是不是事故对人身伤害的不知情,还可否继续追究公司的责任,望相关权威人士能提供帮助简答,谢谢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工伤认定有时效性的,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而劳动者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超过这个时间,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诉讼时效,只能以刚刚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为理由起诉!

需要充足的证据表明你的疾病是由于当时的因公中毒造成的,而且当时不知道这些事情并且领导是故意为之的才有可能追究公司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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