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5:15:28
我2003年在一个公司开始打工,一直到2018年5月。一直从事售后服务管理工作,2018年5月公司宣布停止工作,不安排。我到社保局投诉,投诉后公司安排我到生产打包。我不能胜任,要求解除合同并赔付补偿金,仲裁2次协调未成功,到后仲裁结果是公司安排我(协检)工作符合劳动法38条规定,不予赔付补偿金。合理吗
安排工作你就不应该去,直接就叫公司辞退赔偿, 如果公司说是内部调动但也须经本人同意,你应聘时不是这个工作可以拒绝公司安排,,建 议你再向上一级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一般先只是在镇 不行就到市 再到省,一级一级告上去
如果不服裁决可以到法院上诉的。关键问题是公司后来安排的工作薪水待遇如果下降了,那么可以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