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01:27:28
“四个突出” 提高证据收集能力
突出客观性与全面性。执纪人员一切从纪律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收集证据前,熟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文件等,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据目录并不断调整。严格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从不同角度如实收集,综合比较,认真鉴别,杜绝偏听偏信,断章取义。
突出主动性与及时性。执纪人员在对线索的外围调查、秘密取证阶段,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工作变难为易。对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从中寻找新的线索,避免收集到的证据针对性不强、证明力不够。为避免违纪人员毁灭证据,执纪人员按照调查方案迅速行动,打通“最先一公里”,牢牢把握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突出深入性与细致性。执纪人员认真查明各种证据材料的来源,深入现场和知情群众中进行检查和调查,耐心做好被调查人和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启发他们说出事实的真相。同时,做好书证的调取和相关笔录的制作,做到细致入微,环环相扣,不断完善证据链条。
突出合法性与合规性。执纪人员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九种形式收集证据,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手段获取证据,既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纪检监察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