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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8-07-30 13:37:40

我父亲是被告,因民间借贷别人拿不为事实的借条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生效8个月左右法院去执行被拘留15日后,我们才知道经过我们家人了解,事实如下;实借本金是5000元整约定月息6分息,下来原告把本金和利息来回翻最后翻到快20万,中间我父亲给原告了1万元现金原告书写有收条。原告不依不饶非的要快20万。后经自由交谈没有威胁和恐吓和录象取证有七八次,录音录象中原告多次也承认借款为5000元,原告自己也叙说本金5000元月息6分是 怎么翻到了快20万,录音录象中也说了几张借条的形成,也说到问你要书写借条你说没事你回家自己撕毁,录音录象中也显示我父亲问原告,你为什么拿不为事实的借条还去法院起诉我,原告回答说他和别人想要利息。后我父亲整理了证据到法院再审我父亲胜诉,二审我父亲又胜诉,......现在 原告还 不依不饶..弄得我们十分烦恼,我们能否追究对方责任,如何追究

月息6分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法律只支持2分月息,也就是24%一下的年息。


胜诉后对方不依不饶的形式是什么?骚扰?那么就侵犯了您父亲的生活安宁权。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要求对方排除妨碍。


在侵扰安宁权的责任构成方面。构成生活安宁权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生活安宁权的行为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任何一种民事侵权责任的发生,都必然是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笔者认为,任何一种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都应受到谴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一下几种类型:

1.不当行为骚扰。

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不当行为,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有悖于法律或不加害于他人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这种不当行为,只有当它造成了不法损害时,才具有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实施一些骚扰行为、恶劣言语针对一些特定人,致使这些特定人的安宁生活利益被剥夺,给被侵权人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该行为就应当构成侵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谴责。

2.虚假信息骚扰。

当前社会是一个信息的时代,海量的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这之中不乏一些错误的、虚假的信息,如果这些错误的虚假的信息是在其行为人出于故意或是过失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并对当事人生活安宁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该种行为,就应当归属于侵扰生活安宁权的侵权形态。

3.不可量物骚扰。

所谓“不可量物”,依称“不可称量物”,是指噪音、烟尘、震动、臭气、烟气、灰屑、光、无线电波、或放射性等在形态上不具有可称量性质的物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被侵权人往往是通过相邻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适用相邻权的一个法律前提是存在相邻不动产关系,这在无形中也就缩小了相邻权的保护范围,增大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难度。

(二)损害后果

所谓的损害事实表现为他人的私人生活被监视、私人空间被侵入、私人生活被搅扰等。侵害生活安宁权所导致的后果主要是精神损害,安宁生活的权益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精神利益。

(三)存在过错

当前侵权法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生活安宁权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追责前提。


民间借贷纠纷须从社会诚信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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