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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降职处理的,多长时间内不得提拔任用

更新时间2018-07-29 04:49:58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关系到位异地任用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没有“降职”这种处分类别;

      对行政领导干部的行政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同样没有“降职”这种处分类别,而是“降低岗位等级”,“降级”。

      如果是指受到“降级”、“降低岗位级别”处分的,期限为24个月。那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也就是“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一般是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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