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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扣押物品后还能行政处罚吗?有时间期限吗?

更新时间2018-07-28 00:51:23


       1、“扣押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最长期限为30日+30日。

       2、有《行政强制法》第28条之否定形的,应当解除扣押。

       请注意:该法第28条解除扣押有“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之法定。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而对涉案物品扣押超过否定期限(30日+30日)而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3、《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办案期限”,也即该法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但是,有的国务院部门(部、委员会)对行业行政执法作出了“办案期限”的规定。

       由此可见,鉴于扣押期限(30日+30日)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限,而行政处罚法又未规定“办案期限”,且行政机关的“鉴定”不包括在“办案期限”内,故确实存在“扣押期限届满”后才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至于“解除扣押”后,(最长期限)何时作出行政处罚,亦应当看行政机关的上级部委(或省级人大或政府的行政程序规定)是否有“办案期限”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这个要看具体的违法行为,扣押的物品被返还不代表违法行为不被认定,如果是涉案物品一般都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进行收缴或追缴,经过调查认为扣押的物品不是涉案物品或违法所得就会发还,但只要违法行为被认定了就可以做出处罚,一般情况下一至两个月要作出处罚决定,但有些时候因为证据收集问题也会延长期限

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时间限制。按照行政处罚法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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